一、項目編號:CZ2023-0932 采購包1(警用裝備)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警用裝備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州市野濰安防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較場東路19號第十五層自編A房
被投訴人1: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潤路333號4樓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綜合管理部
被投訴人2: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
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芳村大道東198號
相關供應商:廣州藍錦警用裝備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芳村龍溪大道大沙埠488號廣州市金馬汽車交易市場內(編號為86#之2)(僅限辦公)
四、基本情況
項目基本情況:本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采購預算金額307.76萬元,分2個采購包,其中采購包1警用設備,預算金額147.41萬元。代理機構于2023年9月25日開標和評審,9月26日發(fā)布中標結果公告。2023年10月8日投訴人對包1中標結果提出質疑。10月24日,投訴人提起投訴。本機關于10月25日作出《政府采購活動暫停通知書》。目前采購人已暫停該項目采購活動,采購合同已簽訂但未履行。
投訴事項為:1.在2023年9月26日廣東省政府采購網站發(fā)布的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警用裝備采購項目(CZ2023-0932)中標結果公告中的附件合同包1:藍錦公司《中小企業(yè)聲明函》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2.針對發(fā)布的招標文件采購包1中的詳細評審的技術部分(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安裝、驗收方案、售后服務方案),公示的中標單位“廣州藍錦警用裝備有限公司”為虛假應標。
五、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一)投訴事項1成立且影響采購結果。鑒于本項目只推薦1名中標候選人,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撤銷采購合同,責令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投訴事項2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予以駁回。
(三)廣州藍錦警用裝備有限公司在本項目的采購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規(guī)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依法另行作出處理。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荔灣區(qū)財政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