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躍:
本委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申請人高品諾(廣州)房地產(chǎn)咨詢顧問有限公司與你及陳嫦輝關于確認勞動關系等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穗荔勞人仲案〔2022〕2182-2183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3年11月21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一、確認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張躍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2年3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第二被申請人張躍一次性向申請人賠償損失83944.81元;三、第一被申請人陳嫦輝對第二項裁決結果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四、準許申請人撤回第四項仲裁請求;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你方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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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