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黃勇(廣州市荔灣區(qū)東沙街道翠園路路口新動力汽車修理廠門口往南80米地塊(北緯23。3'28",東經113。15'1")無證照汽車維修場所經營者)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事發(fā)地:廣州市荔灣區(qū)東沙街道翠園路路口新動力汽車修理廠門口往南80米地塊(北緯23。3'28",東經113。15'1")
我局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查封(扣押)決定書》[穗環(huán)荔查(扣)〔2024〕1號],對當事人的廢礦物油、含油空桶(瓶)等危險廢物予以查封,具體詳見《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存放地點為廣州市荔灣區(qū)東沙街道翠園路路口新動力汽車修理廠門口往南80米地塊(北緯23。3'28",東經113。15'1"),查封(扣押)期限三十日,自2024年1月3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當事人于2024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解封申請書》,1月5日復查,當事人已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危險廢物處置合同,現場未開展產生廢礦物油、含油空桶(瓶)等危險廢物的機動車維修活動,并書面承諾今后不再開展產生廢礦物油、含油空桶(瓶)等危險廢物的機動車維修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現決定解除上述查封(扣押)。
解除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物品詳見已交由當事人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請當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前憑本決定書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單》到查封(扣押)設施、設備、物品存放地點自行領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領取的,我局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qū)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zhí)行。
廣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4年1月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荔灣區(qū)中山八路石路基59號
聯系電話:020-81816764
郵政編碼: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