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恒昇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請人王足陽訴被申請人廣州恒昇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支付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穗荔勞人仲案〔2023〕2160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4年1月25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一、確認申請人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4月19日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申請人其余的仲裁請求。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你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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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