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豐為自動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請人黃泳超訴廣州市豐為自動化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關于工傷待遇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穗荔勞人仲案〔2024〕1061號),該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委于2024年7月15日對該案作出如下裁決:一、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12月3日期間停工留薪期工資22609.2元;二、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9000元;三、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7000元;四、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8000元;五、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六、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申請人勞動能力鑒定費用390元;七、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該案仲裁裁決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執(zhí)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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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荔灣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